笑话的界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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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巴布韦喜剧演员乔纳西在台上表演时,忽然有人把文件递上台,一看竟是传票。乔纳西先前拿《狮子王》主题曲歌词开玩笑,影片网上广传;作者不爽,索赔2千7百万美元。

中文圈似乎并未太关心罗斯玛告哈里斯诽谤的事,也许因为这位喜剧前辈活跃于英语圈,中文圈对他不太熟悉。而我却非常关注此案,因为切身,我也在表演脱口秀,调侃权贵是日常标准作业。

搞笑居然变成高危职业了吗?在哈里斯的笑话中,罗斯玛的肖像只出现了几秒,他也没说她什么;影片也不是他拍的,是观众;一般上表演现场不许录影,但有时观众太“热情”了就会“忘了”规矩。就这样,哈里斯得面对千万诉讼。


究竟笑话的界限在哪里呢?在美国,言论自由受宪法保障,尤其在喜剧的语境中,内容再”过分“也构不成毁谤,因为观众知道自己在看喜剧而非新闻,不会把笑话当真,这判决在美国已有先例。

在马来西亚,我们也享有受法律限制的言论自由,讽刺是被允许的;律师朋友告诉我,法官也比较包容对政治人物的评论。但谁来诠释何谓讽刺呢?发生在剧场内的讽刺,究竟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到哪里?目前没有案例,这就是为什么哈里斯的案件尤其重要。

一旦打起这类诽谤官司,律师费六位数起跳,那些达官贵人的“名誉损失”又以百万千万计,常人如何负担?风险那么大,还值得我冒险调侃他们吗?喜剧本是宣泄不满的管道,如果连这个也不许,连笑话也必须经官方消毒,我们会活得有多憋?

乔纳西的案子解决了,诉讼在美国发生,他的律师搬出宪法第一修正案,就不必继续了。哈里斯的案子将是决定性的——他赢,我们的脱口秀演员即将享有更大的创作自由;他输,从此所有人评论权贵前都要三思,你有六位数律师费打官司吗?

审理这案件必然要拖一些时日,此刻要说什么,还能说。我的脱口秀专场《公然造反》九月开演,我祈祷这不是我最后一次畅所欲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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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若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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